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8年6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 的目前為林地、樹林。嗣本院於114年3月7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標土 地為雜木林、竹林。本標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 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 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六、本標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非都市計畫區之非都市土地 「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其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公告 徵收、協議價購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 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 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 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