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8年6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 的目前為林地、樹林。嗣本院於114年3月7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標土 地為雜木林、竹林。本標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規定,應買人必 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身份證或戶籍謄本),始准 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 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非都市計畫區之非都市土地 「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其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公告徵 收、協議價購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 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 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