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8年6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 的目前為林地、樹林。嗣本院於114年3月7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標土 地除38地號為有臨道路外,其餘均為雜木林、竹林。本標拍賣土地均係拍賣應 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且債務人並無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 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身份證或戶籍謄本), 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 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 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 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4.
本標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 地」,其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公告徵收、協議價購情形), 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 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