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8年6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 的目前為林地、樹林。嗣本院於114年3月7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1165地 號土地為雜草林地,部分為菜園。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菜圃,占有使用 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 拍定人自行解決,上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又因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分管約定及債務 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規定,應買人必 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身份證或戶籍謄本),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 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 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 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 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上部分有菜園,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非在本件拍賣範 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菜圃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菜圃所有權人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 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土地1165地號為都市計畫內之土地,民國70年3月9日小烏來風景 特定區計畫之旅館區(1.變更後之旅館區、停車場、住宅區、道路應整體規 劃,並應於計畫年期屆滿,民國85年以前整體開發完成。2.新劃設之停車場、 道路用地由地主無償提供,有關公共設施建設費用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詳 請參閱該都市計畫書)之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需地機關。本件拍賣標 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 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 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