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土地位於中華路147號(全美鮮花店)旁,編號
4.
2土地 未臨路,編號3土地臨路,土地上搭設棚架堆放物品,並有停放車輛。土地實際 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物不在拍賣 範圍內,拍定後地上物與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 分進行拍賣,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 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若 就其所共有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 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