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況為雜木。惟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前述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 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 許嗣後補正)。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 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