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用。建物一樓後方 有增建、前方有雨遮,二樓後方廁所有部分增建,三樓為增建,有部分坍塌。另依鑑價報告所 載,本件拍賣建物於
3.
三樓係以塑板隔間,三樓房間破舊,牆壁有裂痕。實際占有使用情 形,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點交。
8.
本件拍賣之20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 定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又增建建物之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 量方法而有誤差,拍定人不得以增建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 買人請特別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用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且與本院權責無涉, 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水電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