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查封建物牆壁有剝落、裂痕,三樓前廳為神明廳,三樓後方房間天花板剝落。現場無 門牌,經與鄰居確認,查封建物確定為6號。另據鑑定報告書所載,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三 樓天花板裝潢有破損,各樓層部分牆壁有裂痕。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 點交。
6.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未辦保存登記增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 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8.
698-1地號土地,其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 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等)。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