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266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 寮區復興街46-4號建物西南方34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521地號位於門牌號 碼龍門街2號建物南南東方49公尺處,部分道路占用,部分雜木林;
3.
927地號分別位於門牌號碼復興13號南南東方約
4.
27公尺處,土地上均為 雜木林,三地號相鄰。26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
5.
927地號三筆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92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河川 區」。
6.
92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 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8.
本件分甲及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 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