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新北市貢寮區興隆街38號房屋 (福隆遊客中心)西南方約200公尺處,依航照圖有一墳墓坐落,現為雜木林, 無路可達。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應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 優先承買,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7.
本標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屬「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 畫」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一般保護區。
8.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