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清26950

新北市貢寮區龍洞街43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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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列管
  • 2026/5/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5/15 ~ 2026/08/14
案件種類:
平房
總底價:
72.3
保證金:
14.5
總坪數:
12.3
坪單價:
5.9萬/坪
持分地坪:
0 坪
公告建坪:
12.3 坪
總現值:
拍後增值:
0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12.3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1層
蘇千晴
蘇千晴
法拍專員
經紀業:陳朱平建築師事務所
地 址:新北市蘆洲區水湳街80號

詳細法拍資料


建物 (1)
1.
新北市貢寮區龍洞街43號,建號 66,持分 1/2,72.3 萬
一層:81.21合計:81.21 (001層、磚造、加強磚造)
拍賣紀錄 (3)
1拍,2026/3/11,總底價 100萬,保證金 20萬,坪單價 8.1萬/坪,流標
2拍,2026/4/8,總底價 85萬,保證金 17萬,坪單價 6.9萬/坪,流標
3拍,2026/5/6,總底價 72.3萬,保證金 14.5萬,坪單價 5.9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9)
1.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8日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INDIVIDUAL MAKER潛水工作室之員工稱房 屋係公司老闆與房東承租,惟不清楚租賃情形。另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下稱瑞芳分 局)於114年8月20日函復稱該址現由屋主姪子李士和出租予他人使用,李士和並表示該屋原為其 外公居住之房屋,外公去世後由其維護並租賃與他人使用,無書面契約,出租給他人使用至114 年10月31日。
2.
關於系爭房屋是否有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債權人表示 執行當日外觀上查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依瑞芳分局查訪後函復本院亦稱係爭房屋並 無因火災受損或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而其他房屋現況情形同查封筆錄。而114年10月 30日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建物新舊程度:現場勘查約30年;附近主要交通工具:自備車 輛;交通運輸便利:普通;勘估標的物座落地號使用分區:乙種住宅區;臨路情形:無臨路」 等語。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 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 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3.
本件66建號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10月23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79387號函略稱:查未登記 查封建物地址/號,本大隊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 注意。
4.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上開不動產1宗應買,請投標人出價應買。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723,000元。
7.
本件僅拍賣第66臨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倘非66臨建號之共有人拍 定(應買、承受),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第66臨建號建物占用之新北市貢寮區撈洞段撈 洞小段
8.
229-14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時,有優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 承買權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 承受)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不得異議。
9.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鄰近待拍
2026/6/2
2拍 不點交
19.8 坪 / 174.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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