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8日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INDIVIDUAL MAKER潛水工作室之員工稱房 屋係公司老闆與房東承租,惟不清楚租賃情形。另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下稱瑞芳分 局)於114年8月20日函復稱該址現由屋主姪子李士和出租予他人使用,李士和並表示該屋原為其 外公居住之房屋,外公去世後由其維護並租賃與他人使用,無書面契約,出租給他人使用至114 年10月31日。
3.
關於系爭房屋是否有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債權人表示 執行當日外觀上查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依瑞芳分局查訪後函復本院亦稱係爭房屋並 無因火災受損或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而其他房屋現況情形同查封筆錄。而114年10月 30日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建物新舊程度:現場勘查約30年;附近主要交通工具:自備車 輛;交通運輸便利:普通;勘估標的物座落地號使用分區:乙種住宅區;臨路情形:無臨路」 等語。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 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 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4.
本件66建號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10月23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79387號函略稱:查未登記 查封建物地址/號,本大隊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 注意。
5.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僅拍賣第66臨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倘非66臨建號之共有人拍 定(應買、承受),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第66臨建號建物占用之新北市貢寮區撈洞段撈 洞小段
10.
229-14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時,有優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 承買權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 承受)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 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 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不得異議。
11.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