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17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香蘭街34號號』房屋(非本 件拍賣標的,以下簡稱34號房屋)西南方約100公尺處,現況作為海濱公路使 用。」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1筆)應有部分,上揭24號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 民國114年12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標的物本身為道路,目前為海洋資源 復育園區前方寬13公尺計畫道路使用中。勘估之標的土地屬道路用地,未來發 展維持現狀低限使用。」等語。而依據鑑價報告提出之現場照片所示,179地號 土地現作為公路使用,其上已鋪設柏油路面及畫設交通標線,現供人車往來通 行,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倘有通行(地役)權爭執,均由 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