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均位於新北市貢寮區興隆街38號房屋 (福隆遊客中心)西南方約20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應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 優先承買。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 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 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 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7.
本標拍賣標的未臨路,相關通行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 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屬「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 畫」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
8.
1960地號土地為鐵路用地,1958地 號土地為一般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