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97年7月7日假扣押查封相對人陳賀芬之應有部分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 上大部分為空地,有幾處斷垣殘壁,及一間磚造鐵皮頂平房,無人居住, 放置肥料雜物,惟何人所有不明。嗣經本院於113年7月10日履勘上開應有 部分及查封其餘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應有部分時,由聲請人代理人導往現 場,仍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有地上作物:短蔬、 果樹、竹子,位於門牌號碼行健二路一段266巷22號建物後方,本件僅由地 政人員指界,實際土地範圍仍應實際鑑界始得正確得知土地範圍及土地上 之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於拍定 後不點交。另請投標人注意,相對人陳賀芬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禁止處分中,此部分經該署函覆本院,需經本件拍得之分配款提存後,並 禁止相對人陳賀芬提領、處分該筆提存金,始得解除上開禁止處分。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本標土地上之如確實有建物坐落其上,且 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 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