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82地號分別位於門牌號碼 新北市貢寮區北勢坑街18-1號建物東北方約540公尺、390公尺處,部分臨北勢 坑街道路,均為雜木林。本件兩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一般保護區」。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