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清17999

新北市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158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得標 314.5萬
314.5
  • 266 點閱
  • 0 列管
  • 2026/2/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3/4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14.5
保證金:
62.9
總坪數:
170.7
坪單價:
1.8萬/坪
持分地坪:
170.7 坪
總現值:
400.7 萬
拍後增值:
86.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乙種住宅區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貢寮區 撈洞段蚊子坑小段 158地號,面積 1,693 m2,持分 1/3,314.5 萬
(乙種住宅區 )
拍賣紀錄 (4)
1拍,2025/11/26,總底價 512萬,保證金 102.4萬,坪單價 3萬/坪,流標
2拍,2025/12/17,總底價 435.2萬,保證金 87.1萬,坪單價 2.5萬/坪,流標
3拍,2026/1/14,總底價 370萬,保證金 74萬,坪單價 2.2萬/坪,流標
應買,2026/1/21~2026/4/20,總底價 370萬,保證金 74萬,坪單價 2.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9)
1.
民國114年7月10日查封時,法院會同地政、鑑價人員及債務人之代理人在 場執行,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8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和美街19-2 號建物正前方,現況為雜草地」。另依據民國114年7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 「市場及學校之接近性:金沙灣海濱公園1.1km、豐珠國中3.2km、貢寮區澳底 國小4.3km。大眾運輸條件:汽機車為主要運輸工具。個別因素分析:土地形狀 為不規則,坡度平垣」、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非屬公共設施 用地,都市計畫未規定」;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等語。另新北市政府114年5月2 0日回函略稱15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 風景特定區計畫」之「乙種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 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2.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 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建物及其他定著物、農 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 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土地前有無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 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如:新北市政 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5.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關係 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 (應買、承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 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 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 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
6.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第三人主張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 60條之1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買權,經本院就其提出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 認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且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 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第三人有優先承 買權。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 受)人。
7.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 條之5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 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 承受)後,始得依法公告地上建物所有人是否主張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倘經 地上建物所有人主張符合系爭規定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及利 害關係人均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 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 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 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
8.
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 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 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9.
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均塗銷。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貢寮區 撈洞段蚊子坑小段 158地號
1,693 m2 × (1/3) × 7,100 元 - 314.5 萬元
= 86.2萬元
鄰近待拍
2026/4/8
特拍 不點交
2,535.5 坪 / 247.1 萬
2026/4/8
特拍 點交
260 坪 / 26.9 萬
2026/4/8
特拍 不點交
172.4 坪 / 17 萬
2026/4/8
特拍 點交
107.9 坪 / 10.8 萬
2026/4/8
特拍 不點交
84.1 坪 / 7.4 萬
2026/4/8
特拍 不點交
71.4 坪 / 6.5 萬
2026/3/19 ~ 2026/6/18
應買 不點交
439.3 坪 / 71.8 萬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新北市貢寮區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