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8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北勢坑街2號之1房屋西北方約30公尺處,為雜木 林,且部分為北勢坑道路。」等語。
3.
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一般保護區,多屬雜木林,部分為道路,交 通條件稍差。」等語。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 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