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24526甲

新北市貢寮區撈洞段北勢坑小段18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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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1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16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02.1
保證金:
80.5
總坪數:
2,535.5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2,535.5 坪
總現值:
285 萬
拍後增值:
-117.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保護區
陳潔于
陳潔于
法拍專員
經紀業:鑫享居
地 址: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二段60巷16號13-6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貢寮區 撈洞段北勢坑小段 181地號,面積 50,290 m2,持分 1/6,402.1 萬
(一般保護區 )
法院筆錄 (6)
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3.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 稱:「系爭18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北勢坑街2號之1房屋西北方約440公尺處,部分為北勢坑 街道路。」等語。
4.
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一般保護區,多屬雜木林,部分為道路,交 通條件稍差。」等語。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 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 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 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 不予拍定,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詳加 注意。
7.
依新北市政府114年7月4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1323192函,土地為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土 地,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貢寮區 撈洞段北勢坑小段 181地號
50,290 m2 × (1/6) × 340 元 - 402.1 萬元
= -11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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