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 稱:「系爭79地號土地位為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北勢坑街2號之1房屋所座落,部分為果園,部分為北勢坑 道路。」等語。
2.
依新北市政府114年7月4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1323192函,土地為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土 地,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 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 地承租人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 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 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 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 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