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4儉24526乙

新北市貢寮區撈洞段北勢坑小段79地號

1拍 點交 待拍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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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1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16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3.6
保證金:
8.8
總坪數:
260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260 坪
總現值:
29.2 萬
拍後增值:
-14.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保護區
張城嘉
張城嘉
法拍專員
經紀業:優室法拍屋
地 址: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31號1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貢寮區 撈洞段北勢坑小段 79地號,面積 10,315 m2,持分 1/12,43.6 萬
(一般保護區 )
法院筆錄 (3)
1.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 稱:「系爭79地號土地位為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北勢坑街2號之1房屋所座落,部分為果園,部分為北勢坑 道路。」等語。
2.
依新北市政府114年7月4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1323192函,土地為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土 地,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
3.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 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 地承租人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 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 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 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 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 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貢寮區 撈洞段北勢坑小段 79地號
10,315 m2 × (1/12) × 340 元 - 43.6 萬元
= -14.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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