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 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17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 區北勢坑街2號之1房屋東北方約30公尺處,為雜木林。」等語。
3.
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一般保護區, 多屬雜木林,部分為道路,交通條件稍差。」等語。
4.
本件trial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順序依序開 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 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詳加注意。
5.
依新北市政府114年7月4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1323192函,土地為東北角海 岸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