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3.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533地號土地其上種植火龍果,及農業設 施。據債權人稱,火龍果及農業設施均為共有人所有,無出租、出借。
4.
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共有物變價分割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 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 籤定之。
6.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 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trial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