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25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雜草地。據債權人稱:為共有 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 投標人注意查明。
3.
125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4.
12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9.
125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 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附經 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12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 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定之。
10.
125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耕地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連現耕地所 有權人依序有優先購買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14.
農地重劃條例 第5條規定之毗連現耕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