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76地號為巷道、水溝,675地號上有建 物坐落,前開建物非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676地號為巷道,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依目的性限縮解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本件675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購,應就全部標的一同承買。 六、本件土地為枋寮(水底寮地區)都市計畫之土地,
10.
676地號為道路用 地,且有備註: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8條至51條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留待 將來各公用事業機關,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徵收或區段徵 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開闢者);675地號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