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拍賣之
3.
662地號土地均查無三七五租 約登記。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2主張優先承買 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 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惟
4.
660地號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 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標別1地號土地之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
6.
662地號土地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 件附於投標書。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