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於前往土地現場途中, 因道路整修封閉無從進入,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2.
760-1地號土地無路可達,其上為雜林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 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 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 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 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 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
3.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 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 人均不得異議。
4.
本件拍賣279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 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 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 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 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 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