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本件部分有一棟二層樓建物(門牌號碼:新竹縣芎林鄉文華街90巷70號)坐 落、部分有一鐵皮屋(疑似雞舍)占用、部分則為空地。惟土地上之建物及鐵 皮屋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 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 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3.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