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下同)90年2月15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騎樓鐵柵門用鎖鍊鎖著、客廳大 門開著(門已破舊)、2樓2個窗口其一沒有窗戶、騎樓及客廳放置一些廢棄物,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建物無人居住等語。嗣經本院於114年5月13日再至現場履勘,現場無門牌,據嘉慶61號住戶 表示61號隔壁即為62號,該屋已多年無人居住,觀屋況,二樓窗戶均已毀損、一樓大門未上 鎖、一樓外走道堆置許多雜物、走道外另有柵門上鎖無法入內,似有增建。復經本院於114年7 月3日會同地政人員再至現場會測增建部分(按即暫編147建號)時,據嘉慶65號住戶表示外鎖頭 係其設置、屋內物品機具及雜物等皆為其所暫時放置,倘拍定屋內物品會清空;另據地政人員 表示一樓部分有增建、二樓無增建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 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 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且如經測量土
7.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六、增建部分即暫編147建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 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其他 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含暫編建號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係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 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 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 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 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 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 稅。
10.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詢訴訟輔導科(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