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576地號土地為trial0建號建物 坐落之基地,另依債務人之妻在場稱:暫編1390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使用,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 行前往查明注意。如債務人之妻所述屬實,拍定後暫編1390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 圍,故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內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均不 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5.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 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 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9.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附芎林鄉公司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均為 變更芎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92.3.14府工都字第098002458號;第三次通盤檢討(涉及區段徵收範圍部 分)99.4.19府工都字第0990045987B號案住宅區
                                            
                                         
                                        
                                            
                                                10.
                                            
                                            
                                                (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