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576地號土地為 暫編1390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依債務人之妻在場稱:暫編1390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使 用,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如債務人之妻所述屬實,拍定後暫編139 0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因屋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故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屋
4.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 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 注意。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附芎林鄉公司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 地)證明書所載均為變更芎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92.3.14府工都字第098002458號; 第三次通盤檢討(涉及區段徵收範圍部分)99.4.19府工都字第0990045987B號案住宅區
6.
(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 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 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 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 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 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8.
拍賣建物部份用同段698-2地號土地,占用之基礎法律關係不明,上開鄰地不在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應買人 請注意。
9.
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 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