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3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1481地號土地上有 4棟建物部分佔用,另有部分為空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另據在場之債務人 稱該4棟建物均共用「新竹縣芎林鄉新鳳村五股林57號」門牌。上開4棟建物均 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 問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4.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5.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