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11.13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供東興路二段1020巷巷 弄道路使用,部分為路旁果樹占用,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農作物收取 權人及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 後自行與收取權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4.
因供道路使用且果樹之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據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 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等語,拍定人不得以將來複丈結果與本次 所載面積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減少價金或其他賠償。 六、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 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10.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有無經主管機關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