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目前該由共有人之家人居住使用中。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是拍定人就是共有人之一,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 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需就其共有之土及建物部分全部一併承買。
5.
本件拍賣之1392建號建物中,是屬增建之處,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 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 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法院權責無關。又 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0.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