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拍賣土地有部有一鐵皮棚架占用、部分則為雜林。惟土地上之工作物非本件拍 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 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 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3.
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 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 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6.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8.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