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除上開建物坐落外,包括屋後雜草地。
4.
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同段鄰地123地號土地0.17平方公尺、同段鄰地124地號土地35.01平方公 尺、成功段465地號土地4.33平方公尺。
8.
使用分區:118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118-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
9.
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優先購買權人須就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行使購買 權,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份行使之。就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承買。應有 部分為公同共有時,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六、拍賣之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