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會同債權人代理人至現場,在場人為黃淑惠稱其為債務人弟媳,系爭房屋現由其夫與 其居住,現場二層樓,一樓由其夫妻二人居住,二樓漏水嚴重無法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 現場堆置大量物品及回收物,建物牆面油漆剝落有滲水情形。
3.
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695建號係違建,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5.
本件建物之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6.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基隆市政府函覆基隆市政府無列管高氯離子建築物(即海砂屋)或地震受創建築物;基隆市 消防局函覆,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函覆,查無旨案所示相關紀錄。依 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