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4年3月10日及前次執行之查封筆錄,系爭建物位於基隆市七堵區福二街196號底層,現 為停車場使用,但確實車位位置不明、使用情形不明。另於前次執行據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母 親為當初建商,而當初建商規劃之停車格雖有50格,但之後實際劃設使用之車位僅有48格,故 無從得知債務人實際使用之停車位編號及位置。另因未遇債務人,故該建物是否為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 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另據前次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 實際上有無停車空間或停車空間位於何處無法確認,故實際上是否確有停車權利應予注意。又 本件標的建物係佔用他人土地,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 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受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且本件拍賣標的不含 座落土地,請投標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 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 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 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 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 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3.
如本件標的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
4.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