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114年3月10日及前次執行之查封筆錄,系爭建物位於基隆市七堵區福二街196號底 層,現為停車場使用,但確實車位位置不明、使用情形不明。另於前次執行據債權人查 報,債務人母親為當初建商,而當初建商規劃之停車格雖有50格,但之後實際劃設使用 之車位僅有48格,故無從得知債務人實際使用之停車位編號及位置。另因未遇債務人, 故該建物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如凶宅)、或有其他影響交易價格情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 明釐清。另據前次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實際上有無停車空間或停車空間位於何處無法 確認,故實際上是否確有停車權利應予注意。又本件標的建物係佔用他人土地,其占用 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日後可能有遭主管機關或被他人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負遭 受拆除之風險,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且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座落土地,請投標人注 意。
3.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 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 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 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 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 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 意。
4.
如本件標的建物所占用之土地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 條之
5.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 (應買、承受)人須待被占用之土地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