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4日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 到場執行,現場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鎖入內。系封房屋為無人居住之空屋,代理人稱系封房屋 無增建及分管停車位。
2.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形」,債權人稱未曾聽聞系封房屋有上開情形。另據114年8月6日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建物並無地 震受創及火災受損等情事,又從提供的估價照片上備註有平頂水漬痕、漆剝落,勘估標的土地 使用分區係屬住宅區(住
3.
等內容。嗣本院函囑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派員至現場訪查結果, 該分局114年10月27日函覆稱:系封建物無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等語。本件執 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 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 爭執或聲明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 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684萬元,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72萬元、第三順位最高限 額抵押權120萬元,拍定後抵押權登記塗銷。
6.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自行查明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