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20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新北市汐止區農會,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3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謝○○,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1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謝○○,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估價師、警員、鎖 匠到場執行。屋內有水有電且使用瓦斯桶,屋內因潮濕有壁癌漏水情況,家具齊全應有人居住 使用中。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有增建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