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1080地號: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泰安路186之2號』房屋(以下 簡稱186之2號房屋)南方約10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091地號:位於186之 2號房屋東南東方約380公尺處,河道旁,其上有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泰安 路139之1號』房屋、無門牌之鐵皮屋及貨櫃屋、及菜園占用。」等語。 本件僅拍賣土地(2筆)應有部分。上開186之2號房屋、139之1號房屋、無門牌 之鐵皮屋及貨櫃屋、及菜園等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 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開186之2號房屋、139之1號房屋、無 門牌之鐵皮屋及貨櫃屋、菜園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 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 理。 依據民國114年10月到院之鑑價報告稱:「使用管制: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1091地號上有鐵皮屋及菜圃。2筆土地均未臨路。發展潛力稍可。地勢:有斜 坡。」等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