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基隆市農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萬元。 2.向邱素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5萬元。
2.
民國114年3月12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子在場。屋內有水有電,室內擺設有 神桌、牌位,廚房天花板有鋼筋裸露、滲水之情形,客廳外牆亦有些許龜裂現象。據在場人陳 稱及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之子居住使用,債務人係住在桃園而未居住於此,另 該不動產有漏水、滲水或潮濕情形。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 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4,95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