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9日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及鑑價人員到場 執行,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二筆為相連之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七 堵區福五街112-1號建物正後方約50公尺之雜木林地。
3.
66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又依據114年9月22日出具之鑑價 報告略稱「土地臨街面正面寬度:土地未臨路。市場及學校接近性:距百福派出 所0.2公里,距堵南國小0.75公里,距百福國中0.2公里。大眾運輸條件:距五堵 交流道2.5公里,距台鐵百福車站1.5公里」等語。然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 (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 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
9.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尚應調查優先承 買權人(倘已死亡者,其繼承人)是否主張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該等優先承 買權之通知、行使程序需相當期間(通常耗時逾3個月以上)始能確定,此等因 等待優先承買程序進行肇致時間上之浪費,請應買人自行斟酌並納入是否應買 之考量;又於上開優先承買權通知、行使程序均終結並告確定後,倘未有優先 承買主張,本院將再發函請原拍定(應買、承受)人繳納尾(餘)款,未經本 院通知,請勿自行繳納尾(餘)款。六、無抵押權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