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會同地政人員、鑑價、鎖匠及員警現場實施指界及查封,於指界 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基隆市七堵區大華段(下同)294-3地號土地位於本件房屋正前方之水泥巷 道空地,29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明德一路2巷15之1號、15號、17號、19號建物 前方之巷道,其中15之1號、15號、17號建物部分占用土地,本件房屋後側之廚房為增建」等 語;於查封時,現場無人應門,經鎖匠開鎖進入,屋內尚有水電,除其中一間臥室似仍有人使 住使用之現象,其餘為空屋,客廳尚有神像,冰箱一台及椅子,現場請債權人陳報本件有無機 械式停車位,債權人稱本件機械式車位俱已損壞,現為無人管理之廢墟。依115年1月出具之鑑 定報告書略稱:「共同使用部分6251建號之機械式停車位,依地政事務所測量成果圖所載,主 要用途為停車空間,但據前次拍賣筆錄稱,該機械式停車位已久未維修已不堪使用,故該部分 不在本次評估範圍」、「屋齡約30年;市場、學校接近性及大眾運輸條件:普通;勘估標的位 於廟口夜市生活範圍內,生活機能便利性普通」等語。又依基隆市政府114年10月16日基府都計 參字第114025353463號函稱
3.
294-3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5.
第三人即債務人女兒周○珠於114年11月27日向本院陳報6251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
6.
之機械 式停車位,共有2個,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購入時,買賣價金不含停車位,因停車位產權無法獨 立分離,故協議暫寄放於債務人所有權狀內,因該處地勢較低,歷經幾次颱風淹水,已無法使 用,亦無從得知編號,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購入系封房地時,與前所有權人隆通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隆通公司)簽訂協議書,雙方協議將公設(機械式停車位)6251建號及其土地持分,暫 時寄放於該所有權,嗣與隆通公司之代表人連繫,稱該社區有親友可供寄放該停車位,要求將
10.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