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 稱:「以門牌號碼『基隆市七堵區自強路45之2號』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下 簡稱45之2號房屋)為基準,?512地號:位於45之2號房屋西南方約50公尺處, 其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395地號:位於45之2號房屋西方約50公尺處,其 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又512地號土地係在395地號土地包圍之中。」等語。 本件僅拍賣2筆土地。上開45之2號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另有 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再45之2號房屋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45之2號房屋、及其他定著物、農林 作物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依據民國115年2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本件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山 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使用現況:雜木林。未臨路。地區未來發展潛力稍劣。 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劣。」等語。拍定後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