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本件債權人,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本人會同地政人員、估價師、警員、鎖匠 到場執行。現場由屋內第三人開門入內,自稱為債務人之父親並與債務人之女兒居住於此而債 務人未住居於此。屋內有水有電且使用瓦斯桶,且無停車位,因潮濕牆壁及天花板均有滲水壁 癌情況。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之側邊及屋後有增建。
4.
依據民國114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
5.
1067地號土地為住宅區,建物 為鋼筋混泥土造」等語。
6.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 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 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六)系爭建物第1923建號建物有增建情事(經地政編為7576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請應買人詳加注意,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 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