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至現場指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稱:「基隆市七 堵區台五線(下同)
3.
918地號分別位於基隆市七堵區堵南街48號 (下稱48號)南方約
4.
35公尺處,現況為水泥空地及雜草地,其上均 坐落無門牌鐵棚一間,
5.
922地號分別則位於上開門牌48號 東南方約
6.
65公尺處,現況為水泥空地及雜草地。」等語。
7.
依據民國114年9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本案件土地所有權人眾多,增 值稅因依照個別所有權人不同而有差異,故個別實際金額應以主管單位最終核 算為準,本報告以無增值稅額處理;勘估標的臨街正面?度:依個別條件差異 大;市場及學校接近性:較弱;大眾運輸條件:以自駕車為主。」等語。又依 基隆市政府114年7月29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40238319號函稱:「
9.
918地號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兒童遊戲場用地);
11.
922地號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綠地用地)。」等語。
12.
上開地上物及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 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13.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為地上物、水泥空地、雜草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 點交。
17.
本件拍賣公告所載關於拍賣標的之現況(請見不動產附表使用情形欄), 僅係依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時之敘述。惟標的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確 如地政人員所述?有無錯誤?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
18.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本件拍賣不動產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本件拍 賣程序之投標、應買或承受,且除買受(應買、承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以抽籤決定。 六、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共有人僅得 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又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 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
1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20.
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六項、第七項之優先承 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21.
本件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 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各標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相關機關(例如:基 隆市政府)查明注意後,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