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到場,地政人員指界陳稱: 以綠葉街30巷16號建物為中心,1407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方約110公尺處,上為 棚架、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共同承買之。
3.
本件分甲標至己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 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