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到場,地政人員指界陳 稱:以綠葉街30巷16號建物為中心,1400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北方約40公尺處, 上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 共同承買之。
2.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標地號為農業發 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