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4年6月23日及前次執行之筆錄,該屋現無人使用。另債務人表示,該房屋有嚴重漏 水,另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情並不清楚,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明釐清。另據鑑價報 告稱,本件標的現堆放雜物及家具,牆面油漆嚴重剝落,頂樓增建有部分屋頂、牆壁塌陷。另 地政人員在場稱系封房屋增建部分已塌陷,不符合增建要件,不予測量。
2.
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 (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 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 人注意。 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有基隆市農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 抵押權新台幣180萬元,及陳○○之第二順位普通抵押權新台幣240萬元,及賴○○之第三順位 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400萬元,拍定後均塗銷。
3.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 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 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 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