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145建號建物經本院民國95年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之胞姊楊○梅在場稱為共有人居 住使用,無停車位,沒有分管、沒有增改建,債務人未在此居住。
2.
本院114年5月5日現場履勘時,經債務人之胞弟兼共有人楊○郎應門稱,2樓目前為其與姪 子同住使用,客廳有神明桌、佛像,室內格局3房1廳1廚1廁,有家具擺設,其中1間房間內雜物 堆置,有漏水壁癌、油漆剝落;3樓無人居住,室內格局同2樓,屋內亦有家具擺設,有水有 電,有漏水壁癌,此外標的均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另據估價師指稱無增建。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房屋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 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房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為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合而為一, 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 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 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部分住宅區(住
6.
本件拍賣以標的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 拍賣,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