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145建號建物經本院民國95年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之胞姊楊○梅在場稱為共有人居 住使用,無停車位,沒有分管、沒有增改建,債務人未在此居住。
3.
本院114年5月5日現場履勘時,經債務人之胞弟兼共有人楊○郎應門稱,2樓目前為其與姪 子同住使用,客廳有神明桌、佛像,室內格局3房1廳1廚1廁,有家具擺設,其中1間房間內雜物 堆置,有漏水壁癌、油漆剝落;3樓無人居住,室內格局同2樓,屋內亦有家具擺設,有水有 電,有漏水壁癌,此外標的均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另據估價師指稱無增建。
5.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3,000元。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房屋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 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房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為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合而為一, 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