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在場稱:「拍賣建物現由伊及家屬居住使用,無 分管停車位。房屋有嚴重漏水及大面積壁癌,房間內天花板鋼筋裸露,屋況不佳。陽台、及頂
3.
樓均有增建(經地政合併編為7538臨建號)」等語。部分牆面有壁癌。 依據民國114年11月到院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土地:大華段5地號為部分住宅區(住
4.
、部分保護區。地勢:緩坡。建物:為地上四層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之第4層。屋齡約47.8 年。房屋部分牆面樓梯有水泥剝落、壁癌、嚴重漏水等。目測判斷應無傾斜之現象。通往4樓公 共樓梯間有鐵門、樓梯間雜物放置,客廳牆面有壁癌、油漆剝落嚴重,室內亦有漏水;增建處 有積水情況,屋況保養維護劣。地區未來發展潛力:普通。臨8米大華一路。土地臨街面正面寬 度:臨大華一路深度約為27米。交通運輸便利性:普通。無危險或嫌惡設施。」等語。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 射屋、因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業如上載。惟系封建物是否仍有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仍應親至現場再 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 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