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50萬元。 2.向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萬元。 3.向游千慧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萬元。 4.向賴慶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56萬元。
3.
民國114年6月11日、114年7月30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啟入 內,屋內有水有電,沙發積有灰塵,室內傢俱齊全,另置有多袋衣物,有增建。據警員查報, 經查訪未遇,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 不點交。
4.
5151建號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