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23日現場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系爭土地 上有門牌號碼暖暖街139號、137號、135號建物座落,137號、135號建物已廢棄 無人使用,139號建物旁部分空地亦座落在系爭土地上。139號建物現由洪嘉駿使用中,其稱房屋係由祖父黃榮宗蓋的,已住於此超過50年,並提出土地租賃 契約之存證信函影本(黃榮宗向劉仁和承租)以資證明。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土地,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
3.
139號租地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租地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租地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租地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則依租地建物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因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及第830條第2項 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外,共有人或公同共 有人亦有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之一人得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土地共有人 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
5.
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注意。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故原拍定 人有無法在短時間內經本院通知繳清尾款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性 存在,是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 原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